帳號:
密碼:
登入
重設
忘記密碼

參 觀 人 數

倫理申訴說明 | 申訴流程圖 | 專業倫理申訴辦法 | 文件下載 |

南投縣臨床心理師公會



專業倫理申訴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01月08日南投縣臨床心理師公會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倫理規範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三條。



   二、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臨床心理倫理規範」,緒論章。



貳、目的



受理倫理爭議之案件的申訴及解決,以促進社會大眾獲得最好的臨床心理專業服務、引導臨床心理師提昇專業價值、並維護臨床心理專業的社會信任。



參、申訴資格



   一、申訴人身分可為南投縣臨床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會員或一般民眾。



   二、被申訴人應為本公會會員,被申訴人若非本公會會員身份,無法受理。



肆、申訴方式



申訴程序採用「二級制」,先由本公會進行調處與仲裁,若任一方對本公會的調處仲裁不服,可以提出再申訴至「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全聯會倫委會」)。



   一、申訴程序






    1. 申訴人需填妥「倫理申訴案件_倫理案件申訴申請書」、「倫理申訴案件_誠實証言切結書_申訴人」、「倫理申訴案件_個人資料蒐集及揭露同意書_申訴人」,並連同相關檢附文件,以書面形式郵寄至本公會,為避免遺失以掛號郵寄。

    2. 本公會收件後由倫理執行秘書協助進行形式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或通知申訴人收件日起算十個工作日內補件。若受理則應組成調查小組逕行處理,調查小組至少由三人組成,並其中一人必須為非本公會會員。若向全聯會倫委會提出申請,亦會先行轉交臨床心理師地方公會審理,並於本公會收件日起算十個工作日內寄發「倫理申訴案件_申訴/再申訴(不)受理通知書」正本申訴人,副本被申訴人。

    3. 當申訴正式受理時,被申訴人將收到「倫理申訴案件_申訴/再申訴(不)受理通知書」、「倫理申訴案件_誠實証言切結書_被申訴人」、「倫理申訴案件_個人資料蒐集及揭露同意書_被申訴人」、「倫理申訴案件_作業程序書」、「倫理申訴案件_被申訴人之答辯書」、申訴人之「倫理申訴案件_倫理案件申訴申請書」及相關証據文件之資料影本。同時申訴人也會收到「倫理申訴案件_申訴/再申訴(不)受理通知書」及「倫理申訴案件_作業程序書」。

    4. 被申訴人可對申訴內容提出答辯,並可針對所涉及違反倫理之狀況提出說明,答辯內容須於接獲審理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回覆;被申訴人亦得以適切理由以書面形式向調查小組申請延長期限一次(十個工作日),經調查小組核准後得以延長。

    5. 本公會應於收到被申訴人之答辯書後二十個工作日內,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程序及提出調查報告與裁決建議(必要時至多可再延長一次,二十個工作日)。

    6. 審理過程中在原申訴範圍內,如有必要或需進一步蒐集資訊時,調查小組可要求申訴人或被申訴人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

    7. 本公會將就調查結果及相關法規做出裁決,並把結果以倫理申訴案件_裁決結果通知書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副本以密件轉知全聯會倫委會。





二、再申訴程序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在收到本公會裁決書後十個工作日內,若不服本公會之裁決,需填妥「倫理申訴案件_倫理案件申請再申訴書」,並連同相關檢附文件,以書面形式郵寄全聯會倫委會(為避免遺失以掛號或雙掛號郵寄)。



三、迴避原則



本公會調查小組成員以及倫委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伍、裁決結果執行



一、執行單位



本公會應根據心理師法第 59 條[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處分。〕執行之。



    二、執行裁決內容時程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在收到本公會裁決書經過(1)十個工作日(即可提出再申訴的十個工作日)後,或是(2)再申訴案有裁決結果後,由本公會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執行裁決內容。